您的报价为
动态报价须知
一、您参加本次动态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二、您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参与本专场竞价项目的保证,用于竞价项目的履约担保,履约义务在竞价项目披露信息中予以列示。若您发生违约,转让方和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您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并中止您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竞价资格,追究违约责任。
三、您取得报价资格的程序如下:
1、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
2、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个人中心——认证中心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录入;
3、进入任意标的详情页面,点击“参与报价”按钮,即视为同意本须知及其他竞价文本
4、交纳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保证金后获得报价资格,即可参与报价。
四、您应于动态报价活动开始前,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官网,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根据网站公告的信息,完成本专场交易标的现场踏勘。
五、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展示的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实物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对标的质量、材质和使用性能等做任何担保,对此您应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六、本次动态报价活动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您应对交易标的进行踏勘。您一经报价,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
您认可并同意:您参与竞买的交易标的均为非标准化产品,您一旦竞价成功成为受让方,则不得以不了解动态报价方式或不了解交易标的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换货。本项目交易标的不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七、本次动态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信息。
八、本次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1、自由报价期起始时间详见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官网披露信息。在此期间,您可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您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立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受让方。
九、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本次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详见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信息。您的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十、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后,受让方可通过个人中心查看成交记录。受让方应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披露要求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到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后办理资产交割等事宜。
十一、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构成违约。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保证金,违约方须向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组织本标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违约方补足。违约方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十二、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应根据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披露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交割,超过交割期限仍未提取标的,转让方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标的可能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移交过程中如造成标的存储地点的硬件设施及标的本身的损毁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交割的,将视为受让方违约,丧失竞买资格,保证金将被扣除。
因转让方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资产不能交割的,经过受让方申请,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核实后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退还受让方。
十三、您若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确认报价无效,取消您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竞价资格,并扣除您交纳的保证金,保留对您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四、您应对您参与动态报价的注册账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动态报价系统,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您本人的行为,由您本人负责。
十五、因您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及动态报价系统发布的动态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由于您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4、由于您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动态报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动态报价活动的时间以动态报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十六、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过网站进行信息公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交易标的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竞买人:我已仔细阅读该协议,并同意该协议相关规定。我方如违反上述须知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意向受让方:
授权委托人: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资产、增资等交易活动中的动态报价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资产、增资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在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起始日零时起,由交易中心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根据《动态报价须知》以最高/最低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起始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下一个工作日工作时间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信息公告期限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交易中心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以动态报价方式交易的项目,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进行线上报名,点击同意意向受让方申请与承诺等文件,并仔细阅读竞价须知等文档。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填写的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交易的项目,交易双方均应当接受并遵守交易中心《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密码,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二条 动态报价可采用加价或减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减去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最低报价方。最高/低报价方即为受让方,具体以《动态报价须知》为准。
第十三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适用于最高价成交)或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高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适用于最低价成交)。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成交确认文件,并在确定受让方后及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
三、附则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作为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让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其他类交易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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